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五條
  興櫃股票之申請(報)櫃檯買賣、停止買賣、終止買賣及發行人於興櫃
  股票櫃檯買賣期間內應遵守之義務,除主管機關之法令另有規定或外國
  發行人因註冊地國(包括若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者,其被控股公司之註
  冊地國)法令另有限制者外,悉依本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