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四條
  興櫃股票初次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條
  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以
  整月計算)。
  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
  資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