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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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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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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面值 │櫃檯買賣費率│每年費用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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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億元以下 │0‧0二% │每百萬元收取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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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0‧0一五%│每百萬元收取一百五│
│ │ │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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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0‧0一% │每百萬元收取一百元│
├─────────────┼──────┼─────────┤
│超過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 │0‧00五%│每百萬元收取五十元│
├─────────────┼──────┼─────────┤
│超過二十億元至三十億元部分│0‧000二│每百萬元收取二十五│
│ │五%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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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十億元部分 │0‧00一二│每百萬元收取十二‧│
│ │五%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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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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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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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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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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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
├─────────────┼────────────────┤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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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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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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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最低以新台幣五萬元、最高以新台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
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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