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
  本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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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面值        │櫃檯買賣費率│每年費用速算      │
├─────────────┼──────┼─────────┤
│三億元以下                │0‧0二%  │每百萬元收取二百元│
├─────────────┼──────┼─────────┤
│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0‧0一五%│每百萬元收取一百五│
│                          │            │十元              │
├─────────────┼──────┼─────────┤
│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0‧0一%  │每百萬元收取一百元│
├─────────────┼──────┼─────────┤
│超過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  │0‧00五%│每百萬元收取五十元│
├─────────────┼──────┼─────────┤
│超過二十億元至三十億元部分│0‧000二│每百萬元收取二十五│
│                          │五%        │元                │
├─────────────┼──────┼─────────┤
│超過三十億元部分          │0‧00一二│每百萬元收取十二‧│
│                          │五%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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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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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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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
├─────────────┼────────────────┤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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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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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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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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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
└─────────────┴────────────────┘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台幣五萬元、最高以新台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
  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