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
  錄處理費新台幣二萬元,但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
  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
  登錄處理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