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依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興櫃股票停止櫃檯買
  賣、恢復櫃檯買賣及終止櫃檯買賣後,應即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
  副知該股票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輔導推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