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四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輔導契約:指發行人與證券商所簽訂,委任證券商規劃其申請上櫃
      (市)相關事宜之契約。
  二、輔導推薦證券商:指與發行人簽有輔導契約之推薦證券商。
  三、投資控股公司:指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
      被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之發行人。
  四、被控股公司:指下列被投資公司:
    (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
          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二)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