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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輔導契約:指發行人與證券商所簽訂,委任證券商規劃其申請上櫃
(市)相關事宜之契約。
二、輔導推薦證券商:指與發行人簽有輔導契約之推薦證券商。
三、投資控股公司:指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
被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之發行人。
四、被控股公司:指下列被投資公司:
(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
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二)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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