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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依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規定之格式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
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
確性及普及性。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副知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主辦輔導推
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注意大眾傳播媒體關於發行人之報導,發現有與事實
不符者,應督促其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另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查核如
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者,應
督促其發布。發行人受督促卻遲未發布重大訊息者,主辦輔導推薦證券
商應即向本中心通報。
本中心得要求發行人檢送其財務或業務相關資料,以查證重大訊息揭露
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並於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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