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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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性及普及性。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副知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主辦輔導推
  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注意大眾傳播媒體關於發行人之報導,發現有與事實
  不符者,應督促其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另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查核如
  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者,應
  督促其發布。發行人受督促卻遲未發布重大訊息者,主辦輔導推薦證券
  商應即向本中心通報。
  本中心得要求發行人檢送其財務或業務相關資料,以查證重大訊息揭露
  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並於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