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
  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
  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一、公司、其負責人或其母、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
      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
      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
      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
      者。
  三、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
      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
      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
      ,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
      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法人監察人及其代表人、
      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或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
      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動者,董事變動達三分之
      一以上或獨立董事均解任應註記說明之。
  七、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
      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
      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
      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解
      散、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
      有價證券、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
      公司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
      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
      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依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
      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
  十一、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財務主管、會
        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生變動者。
  十二、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
        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年度終了後
        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損益與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務預
        測數差異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
        本額之千分之五、或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損益與年度終
        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上年度自行結算稅前損益差異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達實收資本
        額之千分之五部分改以股東權益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十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該公司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或前開事項有重
        大變更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
        達股本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四、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
        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該計畫因董事會決議變更者。
  十五、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六、公司發生重大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十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
        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
        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之應
        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或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
        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但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取得或處分國內各類非私募性質之開放型基金,及按月
        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除外。
  十八、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十九、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或公司本身對集團企業背書
        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十、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
        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二十一、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
          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
          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
  二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者,或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
          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從事之投資或
          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許
          可之情事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
  二十三、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
          、重整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
          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二十四、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
          誤或疏漏,有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
          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或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
          無保留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半年度(
          或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
          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
          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
          留式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公司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
          報公告者,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
          專案審查報告」者。
  二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足以影響公司有價證券
          行情者。
  二十七、董事或監察人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董事會因董事
          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無法行使職權者。
  二十八、依本準則第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停止或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
          賣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二十九、本國發行人於海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巿地申報之各期
          財務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兩地適用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
          而調節者。外國發行人之合併財務報告若未依我國財務會計準
          則編製,且其稅前純益差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者
          ,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三十、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者,其召開日期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三十一、董事會決議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
          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者。
  三十二、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者。
  三十三、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部份或全部業務往來,且該客戶
          或供應商占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
  三十四、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三項公司股權變動之事由並收
          到通知者。
  三十五、公司因減資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者,其減資對公司財務報告
          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對每股淨值之
          影響)及預計換股作業計劃。暨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劃執行
          之情形者。
  三十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之議
          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設置審計
          委員會之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其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
          員會之建議者。
  三十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
          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但公司因申請股票上櫃
          或上巿而辦理之現金增資除外。
  三十八、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三十九、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發行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九款應於事實發生日交易時間結束
  後,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
  各款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之內容輸入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
  時輸入。發行人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關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事時,
  應於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發行人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依
  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
  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
  就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發行人有第一項情事而未發布重大訊息或有第三項情事而未予說明者,
  本中心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請發行人將相關說明輸入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本中心依據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發現
  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附件六)
  ,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請發行人將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
  版本為主,但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作
  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
  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外國發行人得免公告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列事項。
  興櫃公司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
  事者,視同興櫃公司重大訊息。興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
  司者,除重要子公司外,下列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亦視同興
  櫃公司重大訊息:
  一、投資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子公司,其最近一年
      股東權益占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二以上者。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或票券」
      ,或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二以上
      者。
  前項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興櫃公司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
  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一、興櫃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興櫃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單一
      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興櫃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興櫃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興櫃公司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五、興櫃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
      之四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六、該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興櫃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
      十且一億元以上者。
  興櫃公司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興櫃公司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興櫃公司應於知
  悉前揭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代為申報。
  興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母
  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視同興櫃公司重大訊息;母公司屬外國公司
  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
  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興櫃子公司之有價證
      券行情者。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