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時輸入。
  二、年度、半年度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
      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
      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
      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
      、第三季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師核
      閱報告(本國發行人之第一季、第三季合併季財務報告得免經會計
      師核閱)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
      之: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餘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
      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額若部分屬估計
      者,應加註營業額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
      結算結果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
      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
      之三以上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及合併營
      業收入資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
      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
      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
      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20 %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
      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
      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一
      )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
      新就任或解任資料;(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
      異動資料;(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
      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
      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
      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
      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申報
      後二日內輸入。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
      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
      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
      告申報前更改。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
      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第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
      行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
      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
  十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十二、興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
        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
        )公開收購(六)興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
        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登錄興櫃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興櫃(八
        )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
        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十三、公司債資訊:(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
        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
        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並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
        輸入上月份之基本資料異動情形。(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
        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
        ,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時同時輸入實際數資料;於公
        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
        每月十日前輸入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
        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
        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
        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
  十四、興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
        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為期限。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
        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
        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
        之年報。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
        月內輸入。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時,於二日內輸入
        變更之資料。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
            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
            日內。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
            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
        日輸入。
  二十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
          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
          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三)董事會決議買
          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
          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
          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
          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
          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二十二、召開法人說明會資訊:於法人說明會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
          得發布說明會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
          表達者,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
          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且其內容相同者,
          至遲應於首次召開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
          法人說明會需於交易時間內召開者,應事先專案報經本中心同
          意,並於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申報完整財務業務資訊,且於
          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二十三、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十四、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十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興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
          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六、依證券交易法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應於設置或廢止功能
          性委員會,及其成員委(選)任或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七、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
          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二十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
          核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九、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
          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
  三十、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
  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
  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
  人辦理資訊申報。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
  心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