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 十個營業日前,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二)(附件四 之四)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前項外國發行人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 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