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十八條
  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敘明其缺漏情形,並請其限
  期補正有關書件。
  發行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承辦人應依本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之程序重新辦理;發行人逾期未補正者,承辦人員應即擬具不同意其
  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內部簽奉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