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之一
  外國發行人於向本中心申請其普通股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前,若大陸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
  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外國發行人應先填具專案許可申請書(附
  件一之二),併同應檢附書件送本中心,由本中心出具具體審查意見陳
  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核准其專案申請案後,始得向本中心申請其普
  通股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外國發行人應於主管機關函復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其普通股
  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逾期須向本中心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