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應按月依本
  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簡式「檢查
  表)如附表一、詳式「檢查表)如附表一之一)並妥善保存,本中心得
  不定期抽查之。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透過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發行人申請上櫃前三
  個月起,應按月將發行人之詳式「檢查表」,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
  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
  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