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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應按月依本
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簡式「檢查
表)如附表一、詳式「檢查表)如附表一之一)並妥善保存,本中心得
不定期抽查之。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透過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發行人申請上櫃前三
個月起,應按月將發行人之詳式「檢查表」,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
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
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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