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推薦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一、喪失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任一資格者。
  二、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或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或經本中心依業務規則等相關規
      定為停業以上之處分或處置者。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一五0%者。
  四、有本準則第十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