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第十條
  推薦證券商與發行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興
  櫃股票櫃檯買賣推薦案: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者。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者。
  三、屬同一集團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