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 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 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 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 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