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16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及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7884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
    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
    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
    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
    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