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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稽核制度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量營
運效率,適時提供改進意見,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協
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並應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
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定期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金融控股
公司並應賦予總稽核對稽核單位之人事自主權。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符合法令規定之資格條件,並應參加業
務專業訓練,以提升稽核品質及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
與機制,其負責人(董事)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
員座談並應作成紀錄,追蹤及落實改善,並提董事會報告。
前項審計委員會成員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宜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至股東會報告。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
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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