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11000169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37條至第39條、第42條、第45條、第46條、第49條之1、第49條之4、第52條、第58條、第59條;增訂第29條之2、第39條之1、第39條之2、第58條之1、第58條之2條文,原第50條至第61條之1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刪除,原第62條至第74條順移至第50條至第62條及原第六章至第八章順移至第五章至第七章(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14742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3屆第5次理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四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
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
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董事會決議涉及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
,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金融控股公司宜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程序,除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
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績效評估外,亦得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以其他
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對董事會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
量公司需求訂定適合之評估指標: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對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
需求適當調整: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宜對功能性委員會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內容宜包含下列構
面,並考量公司需求適當調整: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五、內部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宜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並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
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
政府持股百分之百之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其董事
成員績效評估等事宜,應依政府股東所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