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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之二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依前項規定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
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定之產金分離原
則。
第一項董事長之代理人,其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
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章程規
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惟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
範圍。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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