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11000169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37條至第39條、第42條、第45條、第46條、第49條之1、第49條之4、第52條、第58條、第59條;增訂第29條之2、第39條之1、第39條之2、第58條之1、第58條之2條文,原第50條至第61條之1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刪除,原第62條至第74條順移至第50條至第62條及原第六章至第八章順移至第五章至第七章(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14742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3屆第5次理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二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依前項規定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
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定之產金分離原
則。
第一項董事長之代理人,其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
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章程規
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惟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
範圍。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