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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況。
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
六、審定經理人之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七、監督公司建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
八、監督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九、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十、維護公司形象。
十一、選任會計師等專家。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對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
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
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
用管理制度。
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
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
公司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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