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11000169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37條至第39條、第42條、第45條、第46條、第49條之1、第49條之4、第52條、第58條、第59條;增訂第29條之2、第39條之1、第39條之2、第58條之1、第58條之2條文,原第50條至第61條之1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刪除,原第62條至第74條順移至第50條至第62條及原第六章至第八章順移至第五章至第七章(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14742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3屆第5次理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一
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確認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
管理最終責任。
金融控股公司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
修訂。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於業務單位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
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者,應
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依公司內部規定向董事會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應對其所屬子公司辦理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要之控管機
制,以有效運用資源並降低各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