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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並制定完備之
議事規則(含1.會議通知,2.簽名簿等文件備置,3.確立股東會開會應於
適當地點及時間並宜輔以視訊召開之原則,4.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5.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6.股東會召開、議案討論、股東發言
、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7.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8.已公開發行公司應
對外公告,9.關係人股東之迴避制度,10.股東會之授權原則,11.會場秩
序之維護等)。對於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須按議事規則確實執行。
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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