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依相關規定增加揭露子公司 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 前項關係人應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認定,於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 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