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稽核制度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量營
運效率,適時提供改進意見,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協
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並應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
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金融控股公司
並應賦予總稽核對稽核單位之人事自主權。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符合法令規定之資格條件,並應參加業
務專業訓練,以提升稽核品質及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
溝通管道與機制,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
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應作成紀錄,追蹤及落實改善,並提董事會報
告。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
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