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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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員工溝通管道,並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董事或監察
人直接進行溝通,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
大決策之意見。
金融控股公司以股票分配員工紅利時,除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外,並應考
慮所屬各子公司員工福利,綜合金融控股公司及各該子公司員工貢獻度分
配之。
金融控股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
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活動等問題,並重視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