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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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與客戶、往來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員工、社區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且宜於
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
當利益相關者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
理。
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應提供充足之資訊,以便其對
公司之經營及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及進行決策。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金融控股公司應正面回應,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讓債權人有適當途徑
獲得補償。
金融控股公司並應督促其所屬子公司依前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