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五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監察人得隨時調查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及財
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監察人查核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委託律師或會
計師審核之,惟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董事會或經理人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規避
或拒絕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金融控股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理費用
應由金融控股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