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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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監察人者,應依公司法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監
察人選任程序,採用累積投票制度或其他章程所訂足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之選舉方式。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三
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