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進
行以健全公司經營。
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金融控股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
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但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