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 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 最高主管。 前項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決議。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守則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