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四十條
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與董事本身或其代表之法人
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金融控股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
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
得不當相互支援。
前項董事自行迴避事項,宜明訂於董事會議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