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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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
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
法規定辦理。
董事會應指定議事單位,且至少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併同於議事規範明定
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提供
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
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