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管理機能,金融控股公司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 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 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功能性委員會應有三名以上董事組成。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 包括委員會之人數、資格條件、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 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