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確認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 管理最終責任。 金融控股公司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 修訂。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於業務單位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 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者,應 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依公司內部規定向董事會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應對其所屬子公司辦理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要之控管機 制,以有效運用資源並降低各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