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二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屬子公司及其他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應合乎法令規定
並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
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交易價格、條件及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
嚴禁利益輸送。依法令規定必須取得證券承銷商、估價公司或會計師判斷
合理性之報告時,應先行取得方得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