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遵守法令及章程規定,並依
據下列原則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制度:
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二、保障股東權益及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公司及其他關係企業間之公司
    治理關係。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重視員工及利益相關者之權益。
六、資訊充分揭露增加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