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應有分享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檢查人之查核應充 分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