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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
之前提下召開。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
露與投票方式,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
使其股東權。
金融控股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
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
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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