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8100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6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中民國108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0459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
之前提下召開。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
露與投票方式,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
使其股東權。
金融控股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
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
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