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 確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實施,進而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