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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揭露下列
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並宜視需要增置英文版之資訊,並持續更新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無須揭露監察人之資訊):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含具體明確之股利政策)。
三、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六、薪酬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七、最近二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
占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
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另於個別特殊狀
況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九、利益相關者之權利、關係、申訴之管道、關切之議題及妥適回應機制
。
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子公司財務報表之揭露。
十一、大額曝險之揭露。
十二、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三、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十四、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十五、公司治理之執行成效和本守則規範之差距及其原因。
十六、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施。
十七、風險管理相關資訊。
十八、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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