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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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金融控股公司應選派全盤瞭解各
項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金融控股公司
對外發言者,擔任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
未能執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
序,以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
與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遇有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異動時,應即辦理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