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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與客戶、往來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員工、社區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且宜於
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
當利益相關者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
理。
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應提供充足之資訊,以便其對
公司之經營及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及進行決策。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金融控股公司應正面回應,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讓債權人有適當途徑
獲得補償。
金融控股公司並應督促其所屬子公司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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