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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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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章程訂定監察人人數時,應就整體適當人 數酌作考量,擔任監察人者須具備豐富之專業知能、工作經驗以及誠信踏 實、公正判斷之態度,並確實評估能有足夠之時間與精力投入監察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