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應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
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等事
項事先審查暨整體評估,且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將
審查評估意見,提供股東參考,俾選任適任監察人。
金融控股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
立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
營運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