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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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監察人者,應依公司法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監
察人選任程序,採用累積投票制度或其他章程所訂足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之選舉方式。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三
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