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進
行以健全公司經營。
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金融控股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
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但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