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進 行以健全公司經營。 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金融控股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 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但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