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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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
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
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董事會決議涉及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
,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