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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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得衡酌董事會之規模及需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置常務董
事。
金融控股公司如有設置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
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應明訂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之
授權範圍,惟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