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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
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
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
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依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
人員列席會議,報告目前公司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必要時,亦
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以協助董事瞭解公司現況
,作出適當決議,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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